情 况 反 映
用事实说司法不公(三)
尊敬的云南省高院纪委:
我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作如下情况反映,以求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
一、裁定书不讲证据。裁定书称“在合同履行当中,张文辉于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期间共脱保六次”,没有任何证据。
二、裁定书混淆概念。1.裁定书将大修和保养截然分开,认作两个概念,而根据辞典解释,大修和保养本质都是修理,都是使保持正常状态。是同一概念。2.裁定书将脱保和不按规定送保混为一谈。合同约定“脱保视为违约。”裁定书却将不按规定送保认定为违约。
三、裁定书断章取义。裁定书称“补充规定中的‘修理厂可由承租方自主选择’,指的是本条规定的‘营运车辆进行大修’的情况,与双方租赁经营合同关于定点保养、维修的约定并不冲突。而且,该‘补充规定 ’系在《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签定之前已经作出,故申请人认为‘补充规定’是对原合同的变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说“不冲突”是概念不清所致 ,说“没有事实依据”则是对完整的“补充规定”的断章取义 了。诚然,“补充规定”系在《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签定之前即已作出,但该“补充规定”中第四条明确约定:“本规定适用于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与公司(甲方)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履行到车辆报废的。”张文辉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4月22日,约定履行到车辆报废。
四、裁定书有法不依,漠视法律对解释格式合同所作的明确规定。
五、案件审查过程显失公平。1、再审申请人自获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再未得到任何信息,直至被通知领取裁定书。2、对方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时均未露过面,代理人是何许人我方不知道,作过什么答辩我方一概不知,更没有辩论的机会。3、领到裁定书后,欲找审案法官答疑,被避而不见,仅在门卫接通的电话中得到答曰:“我是搞不懂什么大修保养的,也搞不清你们的合同是怎么定的,反正我们就是这种判了,你不服继续上告就是了。”问门卫接电话的是谁?答是审判长。
六、裁定书案由定位错误。本案实际是租赁合同纠纷案,却被当作买卖合同纠纷案审查。
所反映上述情况属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反映人:张文辉、颜正明。
联系电话:0871-8312817 13078703544。
2009年7月1日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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