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7-21 19:52:32
系统分类:新闻 个人分类:默认

 TAG:

 

情 况 反 映

           用事实说司法不公(三)

尊敬的云南省高院纪委:

我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作如下情况反映,以求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

一、裁定书不讲证据。裁定书称“在合同履行当中,张文辉于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期间共脱保六次”,没有任何证据。

二、裁定书混淆概念。1.裁定书将大修和保养截然分开,认作两个概念,而根据辞典解释,大修和保养本质都是修理,都是使保持正常状态。是同一概念。2.裁定书将脱保和不按规定送保混为一谈。合同约定“脱保视为违约。”裁定书却将不按规定送保认定为违约。

三、裁定书断章取义。裁定书称“补充规定中的‘修理厂可由承租方自主选择’,指的是本条规定的‘营运车辆进行大修’的情况,与双方租赁经营合同关于定点保养、维修的约定并不冲突。而且,该‘补充规定 ’系在《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签定之前已经作出,故申请人认为‘补充规定’是对原合同的变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说“不冲突”是概念不清所致      ,说“没有事实依据”则是对完整的“补充规定”的断章取义      了。诚然,“补充规定”系在《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签定之前即已作出,但该“补充规定”中第四条明确约定:“本规定适用于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与公司(甲方)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履行到车辆报废的。”张文辉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4月22日,约定履行到车辆报废。

四、裁定书有法不依,漠视法律对解释格式合同所作的明确规定。

五、案件审查过程显失公平。1、再审申请人自获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再未得到任何信息,直至被通知领取裁定书。2、对方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时均未露过面,代理人是何许人我方不知道,作过什么答辩我方一概不知,更没有辩论的机会。3、领到裁定书后,欲找审案法官答疑,被避而不见,仅在门卫接通的电话中得到答曰:“我是搞不懂什么大修保养的,也搞不清你们的合同是怎么定的,反正我们就是这种判了,你不服继续上告就是了。”问门卫接电话的是谁?答是审判长。

六、裁定书案由定位错误。本案实际是租赁合同纠纷案,却被当作买卖合同纠纷案审查。

所反映上述情况属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反映人:张文辉、颜正明。

联系电话:0871-8312817  13078703544。

       

                                    2009年7月1日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本文只代表博友个人观点,版权归作者和央视网共同拥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发表评论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匿名提交

我的分类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274
  • 博文数: 7
  • 相册数: 0
  • 评论数: 0
  • 留言数: 0

RSS订阅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