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不公毫不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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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6-22 21: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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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说司法不公(二)
案件号:(2007)昆民五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不公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原告)从一审到二审主张对方(被告)提供的两分合同证据是伪造的,并申请对该两分合同做墨迹、笔迹和手印指纹的司法鉴定,一、二审法庭均不同意。
一审不同意的理由是:“本院认为原告已当庭认可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只提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已于2001年8月实际履行,(插註:事实是其他证据有赖于该两分合同的存在。)即使该合同是由他人代为签订,原告也通过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追认了该代理行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插註:在(2005)昆民五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中,被告当庭否认过现在所说的“原告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庭支持了这一否定,并对原审判决作出了相应的改判。被告因否定而获得了利益。现在又肯定,法庭同样又支持了这一肯定,被告出尔获利,反尔也获利。]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未予同意。”
二审不同意的理由是:“虽然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原文如此。)在二审中不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一审中已经认定了合同的真实性。”
审理经过事实:1、该两分合同是在一审开庭前几分钟法官才拿给原告代理人说看一下吧,接着(顶多3分钟)就又拿了回去,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2、庭审中代理人对该两分合同质证时,由于不是亲自所为,也曾犹豫过,但在法官的紧问下同时又想到有文字依据证明对方自己主动申辩过这一时期原告未曾承包过他们的车,且法院已认定。对方是一有着600辆出租车的知名大公司,应当不会在这种场合弄虚作假、出尔反尔,所以是认可过真实性。3、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如有认为没有表达清楚的问题,可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本庭。4、开庭当晚代理人即向当事人核实是否签有该两分合同,得到肯定没有签过的答复后,第二天一早即向审判法官递交对该两分合同的鉴定申请书,但被以:昨天已认可,且现已过举证期限为由而拒收。后经找庭长反映后得以收下。5、二审开庭,上诉人即主张该两分合同系伪造并申请做司法鉴定,结果仍未获准。该两分合同仍成了判决的主要证据。
根据事实经过,本案该不该同意上诉人(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请大家来评。
发表人:yzm5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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