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搞定出租车罢运潮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1-12 1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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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罢运 重庆

    继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后,海南省三亚市、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均出现出租车罢运事件,这种事情的骤然成风,是长期以来出租车行业普遍矛盾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有重庆的示范效应导致,果然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吗?倘如没有个章法节制,岂不是乱了套了吗?这样的招式,倘若全国复制怎么办?其他行业复制怎么办?对此,从国家事务管理者到具体城市事务管理者都当有所警惕,笔者认为,有三招可以遏制这股出租车罢运风潮。

    一是,民生诉求,心灵抚慰。的哥自虐般以罢运的极端形式表达诉求,是在走钢丝、冒打法律擦边球的风险,有借“县官压现管”的曲线利益诉求思路在里面,借闹出全国动静来惊动本地管理层,来对与自身利益攸关却又敢怒不敢言的公司层面进行“讨价还价”,民间将其解读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此,只能抚慰,不能打压。为什么不能打压,因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因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都是现在的政府工作着力点转移的重点,无需多说,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诉求,不是无理取闹,不是空穴来风。必须予以解决,对此,薄熙来在重庆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其理性与务实的态度值得各地党政部门仿效。

    二是,部门缺位,该当何罪?说罪也许重了点,但责一定是有的,比如,政府管理部门有无官僚主义?有无权力寻租借机揩油找灰色收入?出租车公共政策是按什么基调制定的?市场准入门槛如何定?是继续资本与权力联姻、垄断经营、赢家通吃、以至于弄出目前这种“公司化剥削”的现状吗?还是在市场行为基础上让其带有一定公益性质?还有价怎么定,全国有普遍性可参照,各地特殊性也要有体现,要研究如何在群众参与听证的前提下完善定价;
同时,为了增强博弈关系的对等与力量平衡,帮助出租车司机建立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机构,也显得很迫切。

    三是,制度设计,如何定位?这就涉及罢工权的法律定位问题,毛泽东时期最初是允许罢工的, 1975年的1978年的版本均明确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在1982年版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版中,“罢工自由”被取消了,而宪法中规定的游行、示威,诸如此类的公民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因设置了许多前提条件,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北京奥运会之定位某些场合作作为游行集会地,也传出申请者被拘的新闻,这法律许可下的利益诉求渠道并不通畅,使另一种思维自然就变着法子出来了--“闹大,闹大才有人管”,同时,还有诸如“散步”、“购物”等街头政治的变种出现,如此群体性事件频现,使“罢工自由”是否回归宪法的问题再次进入摆在了眼前,有关立法机构当立即研究这个课题,而不能总是由民间自下而上此起彼伏的罢运事件来倒逼,要有应变的主动性,来适时刷新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的方式,使官民互动有可能从此走上良性循环的多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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