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废标案能否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1-03 16:06:06
系统分类:新闻 |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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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能否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作者:郑根岭

 

政府采购领域诸多障人耳目般的变相暗箱操作及其滋生的腐败现象,近年来已经多有报道屡见不鲜了。不过,这次格力废标案仍然引人注目,概因其中一些疑点相当典型,并且业已对簿公堂公开报道,事件的影响只会越来越大,不光想捂也难遮盖得了,还会给当地法院公正办案增添助力。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范性描述,作为“采购人”的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这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项目,其实包括“货物”与“工程”两部分。然而,从“中标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却查不到其生产空调产品的说明,倒是在其“经营范围”里列了一项“环保工程总承包”;这就意味着,广东化建中标后需要另行采购“货物”即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实际上主要施展的是其专业工程安装的强项。

虽然不能说中标企业不能这样做,但与既生产空调设备又从事安装的格力相比,且不论技术,仅就成本控制而言,广东化建的劣势确信无疑一目了然。因此,这样一个空调供应与安装工程“花落”广东化建而非专业厂商格力,本来就令人匪夷所思;再加上广东化建的中标价格反而比格力报价还要高出444万元,要想不让人怀疑其中有猫腻,确实难上加难!

还有一个疑点,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认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一些具体技术参数)”,不应中标。这些星号条件具体都是什么,其科学性、合理性又如何?恐怕也需要公开论证,以免有故意为难格力而为广东化建“量身定做”之嫌。与此相关联的另一点,若广东化建本身真的不生产空调而只能另行采购的话,它有没有提供具体而明确的产品品牌与型号,会不会大包大揽似地先“答应”下来,等中标后再说并且结果会不会使那些星号条件化为纸上谈兵?也就是说,星号条件从实际效果来看,是否成为了摒格力于中标者之外的“致命武器”?

这件事给人的整体感觉,格力像个“陪练”的配角,所起到的作用只是为了使招标之事冠冕堂皇表面上好看一些,至于其预选中先列第一、后来又因为投标书不符合技术参数落败一说,只不过是施的障眼法,一朵花枝招展的小花絮而已,因为那些“文字错误”格力本已通过“书面回应”得以澄清。但愿这种感觉不是痴人说梦!

格力废标案随着诉讼和媒体的广为报道解读,充分“发酵”已经在所难免,因而很可能像孙志刚案之于收容遣送制度一样,成为一个规范政府采购的标志性、历史性事件。近年来在此领域屡屡发生的诸多猫腻,令人对政府采购这项制度疑虑重重,从而感叹更多领域许多初衷不错、创意良好的制度设计,怎么到了中国这一现实土壤当中,都无法长成参天大树,只能沦为虫害累累的病弱小苗,没有夭折已属万幸了。所以,我们期望格力废标案能通过法庭审理甚至行政调查,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公众重拾对政府采购的信心,并且有利于政府采购这项本意良善的事业一路走好。

 

相关链接:

1700万应标输给2100 格力起诉广州财政局__中国经济网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_度百科

招标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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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央视网友   /   2009-11-12 17:56:21
作者的观点存在几大漏洞:
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一些具体技术参数)”,经过几轮评审,这是事实。招投标不仅比的是产品、服务、质量、价格,也比细节。格力没有把招标文件仔细琢磨,就是输在了细节上,这有什么可闹的,只能怪自己。
2、什么叫有故意为难格力而为广东化建“量身定做”之嫌,难道其他中标人都是为他们量身订做的吗?
3、什么叫等中标后再说并且结果会不会使那些星号条件化为纸上谈兵,如果真的在实际施工中篡改技术标准,自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首先是要了解事情的事实,作者一没做调查,二根本对政府采购一点都不了解,却在这里大放厥词,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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