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漏网之鱼”之三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2-29 12: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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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10,犯罪嫌疑人罗某伙同马某、吕某、王小某、朱某等人预谋抢劫,同年513日午时,六人窜至西安临潼区骊山森林公园东秀岭一偏僻处,将游客周某挡住,用木棍在周某后脑部猛击,使周倒地。然后又用木棍打击周头部、肩部、用脚踢周脸部,致周某死亡。六人抢得周某随身携带人民币1100元及佳能照相机后逃离现场。

2000年516日以上六名嫌疑人均被我局抓捕归案,但被判刑的没有罗某,当时我还未调到该大队负责此案。200410月我在审核案件时,发现罗某有漏罪嫌疑。我认识到罗某的漏罪一定是有人在罗某的出生年月上动了手脚,为了查明事实,我便亲自调查此事。我2下银川、3上罗某的出生地进行调查取证,很快查明了事实,原来罗某的出生年月被人为改动成发案时不足14岁,造成此案的漏罪。

 2005513日,我从宁夏将罗某押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罗某作出有期徒刑十一年又三个月的判决。对涉及涂改罗某出生年月的当事人被行政处理。这样一个“漏网之鱼”又被我认真负责的一次案件审核和调查,送进他本应早该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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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岭的博客 引用黑se經點   /   2008-12-30 02:01:35
除了敬佩
没的说的
引用央视网友   /   2008-12-29 19:16:13
引用央视网友   /   2008-12-29 15:45:54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感谢您得细心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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