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改制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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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6-28 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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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群2003年改制的下岗职工.在2003年的改制方案中.是否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 我们县局的改制方案是经县人民政府2003年9月27日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方案中安置办法中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拒绝参与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视作弃权.企业不再承担其生活费和社保金等一切费用.同时将其档案资料移交有关机构和社保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点没有做到.连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都没有给我们.有的地方甚至连劳动者的个人档案都没有送到劳动保障部门.不知是否是侵占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中<有这么一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可以集中保管.也可以分散保管.改制职工的档案是否移交劳动部门.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以上的做法.不知是否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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