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法中有一个第309条,该法条规定,自杀未遂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因此可以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罚金。这条法律的立法精神来自印度宪法第21条,即“印度公民的生存权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Protection of Life and Personal Liberty),换句话说就是,印度公民在宪法的保护下有生存的权力,这种权力任何人非依法律不能剥夺,即使是公民自己,自杀当然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存权的行为,所以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目前世界上有类似法律规定的除印度外还有四个国家: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新加坡。
关于“自杀有罪”的理论,印度国内法学和法律界有人自上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提出质疑。质疑者称,印度宪法第21条在规定人有生存权(The Right to Live)的同时也自然赋予了人有“不生的权力”(The Right not to Live),因此自杀者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生命也是“天赋人权”,不应受到惩处。这种论点30多年来虽然一直没能促成刑法第309条的修改或废除,但是在印度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部分法官的接受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