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之感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6-03 1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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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那种动辄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对我司法制度说三道四,盲目主张照抄照搬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观点,是糊涂的、错误的,实际上也根本行不通。学哪个国家?搬哪种制度?司法制度的优劣,根本上取决于其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取决于其能否推动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政法领域越来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他们打着“维权”旗号,抓住司法个案,极力使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抹黑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内有的“可爱的”专家学者,包括有的实务部门的同志,也认为我们的司法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认为只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才是最完善的,甚至认为可以照抄照搬。
我们是独立的国家,当然不能硬搬硬套其中它国家的司法制度,不过借鉴一些国家的好办法,变成我国的是可以的,也不要认为是不好的,即使对我国有推动作用的而不用,我们不能看司法制度是那一个国家的,我们要看这些司法制度能够弘扬正气,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平安和谐,人民拥护,更能有效清除腐败,这才是我们要要的,其它国家怎样说,一些所谓的中国专家怎样说不重要,也没有必要跟他们这些别有用心或者用心不良的家伙计较,我们要知道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多种价值观的国家,司法制度也要地缘化,民族化,不要妄想一个司法制度就将中国所有的事解决清楚,要结合实际,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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