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事件”背后站着“残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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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8-19 1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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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权利
浙江宁海第一医院
死胎事件
10年求医问药只想有个孩子的陈女士,要不是那本发黄的旧病历,到现在都不会知道,自己10年前曾在浙江宁海第一医院妇产科产下过一个“男活婴”。更让人心寒的是,那个男婴在出生两分钟后因为某种原因夭折,然而当时医生却告诉她生下的是一个“死胎”。然而,陈女士手中10年前的产科病历却记录:因无准生证,故未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处理,2分钟后新生儿死亡,目前,陈女士已将相关材料送到了信访和司法部门。(8月14日《现代金报》)
人人都知看病难,这“难”不仅难在钞票上,还难在感情上——只是因为未婚先孕,单单缺了准生证,宁海第一医院妇产科医生便活生生掳去了刚出世孩子的生命,这让人情感上怎么接受?更令人痛心的是,陈女士自此后再未能怀孕,10年间四处奔波、多方求医却依然不育,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家活蹦乱跳的孩子而黯然神伤,缺少天伦之乐的她,心理又怎么可能平静?
或许,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结婚前必不可少的婚检程序,让怀孕的陈女士不得已选择了逃避,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又或许,在那个非常时期,计划生育如火如荼进行的大背景下,医院方才“自作主张”对刚出生的孩子做出“不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的决定,使其以“死胎”而告终。但无论如何,整个事件都是一场悲剧,而其中,院方对权力的滥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与之相对的则是婴儿及产妇权利的严重残缺。
从报道里我们可以看出,医院对临产的陈女士,未说明没有准生证院方要采取的措施,而是直接对出生的孩子采取了残酷的处理,导致了新生儿2分钟便死亡;孩子出生后,院方未按常规做法,让陈女士及家属见孩子,而是采用了简单的“告知”方式,宣布了“死胎”;手术完毕后,在对病历的记载内容上,没有对产妇及家属做任何解释,致使那本叫人“翻开看也看不懂”的病历静静躺了10年。
这其中,我们没有看到院方坦诚布公的心意,他们把产妇对胎儿去留的“决定权”给剥夺了;没有见到一个医疗机构该有的“仁心”,他们无视产妇及家属对婴儿的“见面权”,而将婴儿推向死亡之渊,大大方方、冠冕堂皇地掳去了其“生命权”;没有体会到手术程序的严谨性,他们把产妇及家属对病历的“了解权”,对整个手术过程的“知情权”也给吞噬了。假如,我是说假如,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或许,这一幕人间悲剧就不会上演。
早在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所作的《病人权利宣言》就曾提到,病人应获得“良好质量之医疗照护的权利;自由选择医疗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的权利;个人病情信息的权利;诊疗秘密被保守的权利;卫生教育的权利;个人医疗尊严的权利”。而我们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更是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刚出世的婴儿也具有“生命权”。可惜,别说这全部权利,就连产妇最基本、最简单的“知情同意权”,婴儿自出生起就有的“生命权”,有些医疗机构都装入囊中,吝啬给予。宁海第一医院便是明证。
宁海第一医院最终会受到何种处罚,陈女士将得到多少赔偿款,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生命不可以重来,逝去的永远逝去了。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给生者以安慰,用最大分贝的音量唤醒一些医疗机构人员麻木的灵魂——请尊重婴儿及产妇的权利,请珍惜每一个人的生命,请让这样的悲剧远离世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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