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五百年前的性犯罪与家庭暴力-二-谋反犯?杀人犯?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9-04 11:43:49
系统分类:文化 | 个人分类:人物春秋

 TAG: 公主 刘辉 历史 家庭暴力 崔纂 文化 灵太后 犯罪 研究 驸马 魏晋南北朝

公主之死——一千五百年前的一起性犯罪与家庭暴力事件之二

 

谋反犯?杀人犯?

 

事发之后,公主重伤,刘辉本人畏罪潜逃,他的两个小情妇“容儿”“慧儿”及其兄长被捕入狱。

灵太后大怒,随即发布特A级通缉令,悬赏捉拿刘辉,并把奖励额度和捉拿谋反大罪等同。

受影视作品影响,在今天人的印象里,古人的法制往往简单。大老爷审案无非用刑和画押两步,随之要么秋后问斩,要么刀下留人。而伤害皇家公主,不用问,死路一条,闹不好满门抄斩,诛灭九族。这样的惯常思维实在是有问题的。中国传统的法制思想源远流长,从汉代开始就已经明文规定,审判一个人的罪行应该考虑他犯罪时的动机,过失还是故意,要区别对待。法律条文也自成体系,受儒家伦理影响,力图兼顾情、理、法,环环相扣,既有原则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随着刘辉“殴主伤胎”案的明朗,关于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儿”“慧儿”以及她们的兄长,北魏朝廷陷入了一场激烈的论辩。论辩的双方,一方是有法律世家背景,主张以儒家伦理为审判依据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另一方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紧跟太后的门下省官员,当然,背后是灵太后的意志。

门下省官员上奏,刘辉和“容儿”“慧儿”都应该判处死刑,而两个女人的兄长明知奸情却不加防范,应该流放到敦煌去当兵。皇帝下诏(当然是灵太后的意思),批准门下省的意见,只是把两个女人的死刑改判为“髡鞭付宫”(“髡”读“昆”),也就是剃掉她们的头发,鞭打一顿之后送进宫里当奴婢。

有人会说,剃头发有什么了不起?反正还能长出来。但在古人看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孝经》),《千字文》里也有一句话,“盖此身发,四大五常,恭惟鞠养,岂敢毁伤”,表达了同一个意思,我们这个身体不是我们自己的,而是上天和父母借给我们的,是我们的灵魂借来居住的房子,以后都要还。我们对自己的身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借来的东西一定要好好保养,哪怕是头发,都不能有损伤,这是考验你孝不孝的一部分。所以“髡刑”,剃掉人的头发,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而成为奴婢,也就意味着脱离了平民身份,丧失了自由。

也许是同为女人的缘故,也许是灵太后本人从史书记载来看就是个风流种子,两个可怜的女人得以减刑,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饶。

按常理,最高领袖发了话,就该定案了,可没想到这件事立即引起了朝臣的反弹,头一个站出来说话的是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他对判决结果表示全盘反对。他的意见包括四个方面:对刘辉,对两个女人,对两个女人的兄长,以及对官僚体系各部门职责权限的维护。

这是一段比较精彩的论辩,收入《魏书》第一百一十一卷《刑罚》,也被作为中国古代法理分析的经典篇章,收入宋人编的《册府元龟》第六百一十五卷《刑法部·议谳》(“谳”读“燕”)

崔纂首先质疑了对刘辉的悬赏额度,认为用最严厉的通缉谋反犯人的悬赏实在不合适。事情该怎么样就是怎么样,刘辉确实可恶,但也确实没有造反。崔纂委婉的提出,法律应该具有严肃性,“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他试图说服皇帝(太后),不论多痛恨刘辉,也不管多心疼公主,刘辉的犯罪事实其实是清楚的,那就是杀害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也只是杀害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这当然也很严重,但罪不及死。

崔纂引用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假如父母教训孩子的时候,手底下没掌握好轻重,不小心出了人命,那就应该判四到五年徒刑。如果是故意下死手,那也只不过罪加一等,还是徒刑,这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虽然公主下嫁刘辉,身份尊贵非一般女性可比,但毕竟已经是刘辉的女人了,怀的孩子也不好说不是刘辉的骨肉。既然是刘辉的骨肉,那他犯的就是堕杀亲子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有明文,也就不好要他的命了。

再看看对张容妃和陈慧猛两个女人的判决,也有很大问题。当初门下省的报告怎么讲的?“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这意思是说,坏事儿就坏在这两个小妖精身上了,她们跟刘辉勾勾搭搭,让刘辉脑里有了邪念,心里起了邪火,酿成惨案。虽然法律没有现成的条款能套用得上,但看她俩罪大恶极的样子,判死罪、用极刑,一点儿也不过分。

崔纂说幸亏皇上太后圣明,没有这样做,减了她们的刑,救了她们的命,但说实在话,“髡鞭付宫”这样的判决还是重了。他引用北魏永平四年(公元五一一年)的一个规定,一件案子只要牵涉到死刑或者流放这样的严重判决,就必须先定主犯的罪,再来处置从犯,所谓“因本以求支”。现在这件案子,主犯刘辉还在逃,那么其他嫌疑人就理应暂时搁置,待刘辉归案再来处理,哪有舍本逐末不问主犯先收拾从犯的道理呢?

再者,崔纂明确指出,这两个女人犯的都是通奸罪,属于性犯罪。如果能捉奸在床、控制现场,也只不过是按照通奸罪论处,怎么论处呢?崔纂没有明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女性因为通奸受罚的记载也很稀少,有些干脆还嫁给情夫了。之前的秦法最严,规定逃妻(经官府认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应判“黥为舂”(“黥”读“晴”)之刑,先在脸上刺青再罚她米。之后的《唐律》规定:凡通奸,不论男女,未婚者处一年半徒刑,已婚者两年。考虑到北朝的民族背景和开放的社会风气,大概也没几年徒刑好判,当时声援崔纂的尚书右仆射游肇便这样认为。

话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发现一个问题,崔纂的所有论辩都建立在一个判断上,那就是刘辉所犯的罪,只是杀死了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这样,主犯的判决有明文规定,从犯的责任也容易辨析清楚。如果刘辉犯的真是谋反罪,一切论辩也就没有意义了。那么,朝廷为什么会在一开始就以谋反大罪来通缉刘辉呢?仅仅是出于愤怒吗?朝廷这样的做法有根据吗?

 

请看第三讲《原则问题不能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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