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一千五百年前的一起性犯罪与家庭暴力事件之四
包庇无罪 隐瞒有理
由此出发,崔纂接下来又替两个女人的哥哥,平民张智寿和陈庆和辩护。根据张智寿的交代,他的妹妹张容妃早已嫁为人妇,还生了两个女儿,已经是别人家的媳妇和母亲了。那么,依照已嫁女性的家族认同,为她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丈夫而不是哥哥了。崔纂特别提到曹魏末年、西晋初年的一个案例,当时的一宗谋反大案,主犯毋丘俭的孙女毋丘芝本来在连坐之列,因为有孕在身,没有立即执行。时任“司隶校尉”相当于首都法院院长的何曾同情弱女,就派属下程咸上疏朝廷,程咸的议论抓住了要点,他说依照现行法律,父母有罪,要连坐已经出嫁的女儿;而夫家犯法,媳妇又要跟着受罚。一个女人背负两种身份,受双重惩罚,这太悖逆伦理了。众所周知,女人嫁出去,她的家族认同就已经从娘家转到婆家了,为什么还要替娘家人背黑锅呢?这不是怜惜女弱之理,也不是伸张法理之道。最后他建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修订了相关法律。同样的道理,已经出嫁的妹妹不论担着多大干系,跟本家哥哥都无关。
崔纂还提到,从西汉以来就有“期亲相隐”(“期”读“基”)的法律传统。“期亲”就是彼此服一年丧的亲属。传统中国最重伦理亲情,允许一个人包庇犯了罪的“期亲”,“为亲者讳”,事发后,不会追究包庇者的责任。这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迥然不同。但是比较接近于今天《法国刑事诉讼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张智寿作为张容妃的哥哥,陈庆和作为陈慧猛的哥哥,都属于“期亲”范围,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法律也没有规定哥哥有揭发妹妹的义务,何况自己妹妹偷情这种事,做哥哥的又如何出来指证呢?为这种事而连坐更是闻所未闻的。崔纂呼吁朝廷:不能因为痛恨刘辉而迁怒于情妇的这两个兄弟,他们是无辜的!
“期亲相隐”的政策在公元前一世纪的汉宣帝时代就确立了,但其思想源头也在早先的儒家。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到此的孔子介绍当地的法制建设成就,说“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举报了他父亲。”孔子回答:“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不太一样。在我们那儿,父亲为儿子包庇,儿子为父亲隐瞒。”当时,鲁国作为有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孔子此论,被后世视为天经地义。
我们能看出来,崔纂在他的论辩中所提到的所有核心概念:孩子的身份认定,女性的家族认同,亲属的“期亲相隐”,无不根植于以“五服”为家族范围,以“父系”为伦理规范的儒家正统思想。崔纂的努力,与其说是就事论事,不如说是希望在魏晋南北朝的社会大变革、民族大融合时代,在以原先是游牧民族的鲜卑人为统治者的政权下,继承和维护前代的儒家法理传统,这也是当时的汉人政治家和汉化官僚集团的共同愿望。
论辩中还有一个环节是对于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的重申和维护。他举了西汉宣帝时丞相邴吉的例子,路上有人斗殴,死伤不少,邴吉不闻不问;看到一头牛气喘吁吁,邴吉赶紧问赶牛的人:“走了几里路了?”身边的人不以为然,邴吉说:“处理斗殴,是长安令、京兆尹的职责。现在刚刚春天,如果牛走不远就热得喘粗气,意味着今年气候反常,不合节令,闹不好全国的百姓都得遭殃。”这才是丞相应该管的大事!崔纂直言不讳地对门下省官员参与判决、干预司法表示不满,他说:“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只是在皇帝身边负责上传下达,沟通宫里宫外奏折文书之类,没有司法审判权。
我们知道,从魏晋南北朝开始,中央政府渐渐形成了三省六部制度。尚书省主要负责行使通过审查的法令,是执行机构。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司法审判应该是刑部的职权。中书省主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是决策机构。门下省主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当时也相当于皇帝的秘书班子,是监督机构。这有点儿像西方的“三权分立”,各人面前一滩事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乱干预的后果是什么呢?崔纂最后说:“刑名一失,驷马不追”,“非律之案,理宜更请”。还是慎重对待,重新来过吧!
这一大段论述,有理、有力、有节,事实清楚,条理清晰,依据严谨,论辩有力,而且批评了门下省的作为,维护了尚书省的权力,立即得到尚书省同僚的支持和响应,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请看第五讲《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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